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09年度,3號
ULDV,109,醫,3,20230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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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醫字第3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劉宸瑋
劉宸佑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翁翠鴻
劉訓雄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

法定代理人 馬惠明


曾宇鼎
簡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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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