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32號
原 告 周廷檀
被 告 朱峻毅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6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鄭媛禎
法 官 簡伶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