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12年度,1號
ULDM,112,重附民,1,2023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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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陳俊雄 (年籍資料詳卷)
被 告 陳彥華(即林夢琪)
在線客服35號(後改為Prorods程式化客服)
蔡岳宸 (年籍資料詳卷)
黃暄玆 (年籍資料詳卷)
曹存宏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200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吳孟宇

法 官 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庭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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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