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虎交簡字,112年度,85號
ULDM,112,虎交簡,85,2023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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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虎交簡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學國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2076號),本院虎尾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廖學國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鵬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馨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



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076號
  被   告 廖學國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鎮○○里0鄰○○路0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學國明知飲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自民國112年1月 7日19時30分許起至同日21時許止,在雲林縣西螺鎮某友人 住處飲酒後,竟仍於翌(8)日8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 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8時34分許, 行經雲林縣○○鎮○○路0○0號前不慎自行摔倒,並碰撞路旁黃 昱榛停放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及彭碧雲所牽 之腳踏車,致廖學國彭碧雲均受傷(過失傷害部分,未據 告訴),經送醫救治,並經警於同日9時54分許,測得廖學 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6毫克,因而查悉上情。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廖學國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並有證 人黃昱榛彭碧雲於警詢時之證述在卷可參,且有酒精測定 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 本、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現 場照片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檢 察 官 李鵬程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廖馨
參考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 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3 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 百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 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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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