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411號
ULDM,112,聲,411,202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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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威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字第10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威儒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威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 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 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依刑法 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 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 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確定,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各1份在卷可憑。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是屬不得 易科罰金者,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屬得易科罰金者,原 不得併合處罰之,惟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 ,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 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9頁),即 已合定刑之要件。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 院,聲請就上開2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應 予准許。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罪質不同, 暨各罪行為時間間隔,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 附表各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 正之必要性等裁量內部性界限,參以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 刑表示:無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49頁),爰合併定其應執 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郁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芳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附表:受刑人賴威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以下空白) 罪 名 侵入住宅竊盜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7月29日 111年9月24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538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333號 112年度六簡字第52號 判決日期 111年9月29日 112年3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2年度六簡字第52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1年9月29日 112年4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702號、112年度執緝字第104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0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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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