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港簡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潘春強
被 告 潘國安
居雲林縣○○市○○路000號(雲林縣後備指揮部)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毀損案件(本院112年度港簡字第30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黃玥婷
法 官 黃震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