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行執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陸軍裝甲第五八四旅
代 表 人 李泰平
代 理 人 林易尚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顏偉弘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
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正以下
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
: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6第1項第4款、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
必要費用徵收辦法第13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3第1項、第
30條之1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4條規定,本件執行費用為新臺幣(下同)612元
,未據聲請人繳納,應立即補繳。
二、又聲請人聲請查詢債務人財產收入總歸戶資料,應繳納查詢
規費每人所得資料250元、每人財產資料250元,共計500元
,應一併補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劉奕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