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12年度,40號
MLDA,112,交,40,2023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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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字第40號
原 告 徐福鑫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然因下列程式欠缺,
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命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正,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
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
、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四、應為之聲
明(同法第57條第1項第1、2、4款)。則原告所提書狀應補
正以下事項(應附繕本一份),並就民國112年4月17日書狀
提出繕本一份:
㈠原告自身之住所。
㈡被告之名稱、代表人及地址(即裁決書中記載之裁決機關
是否為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表人吳季娟,地址
:新竹縣○○鎮○○路0段00號)。
㈢訴之聲明。
㈣不服之完整裁決書編號,及該裁決書影本。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0
0元,未據原告繳納,亦應補繳(開單繳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劉奕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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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