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778號
MLDV,112,補,778,2023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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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78號
原 告 江冠億
江東峻
江仁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張佑聖律師
劉乙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秀鳳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登記
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系爭土地地上權人黃細妹范增權、鄒美妹之最新戶籍謄本
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倘前項地上權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
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
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全體被
告之人別資料。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
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
造,回執陳報本院。
四、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
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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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