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752號
MLDV,112,補,752,2023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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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52號
原 告 苗栗縣南龍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顏騰煌
訴訟代理人 黃麗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蔣慧珍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
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
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79,525元、8,1
64元及利息、違約金;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93,7
44元、34,192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前揭規定利息、違約金均屬
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315,
625元(計算式:79,525元+8,164元+193,744元+34,192元=315,6
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
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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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