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71號
聲 請 人 葉濰葶
代 理 人 李明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黃滿妹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
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暨顯示
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相對人葉黃滿妹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映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