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71號
MLDV,112,補,271,2023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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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7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太平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
且特定(即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之標的為何)。
二、查報被代位人黃豐詞及被告各人之應繼分比例。
三、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
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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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