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12年度,417號
MLDV,112,苗小,417,2023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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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苗小字第41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正寰
訴訟代理人 張穎婕
被 告 徐春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21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何松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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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桃園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桃園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