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家繼簡字,112年度,5號
MLDV,112,苗家繼簡,5,2023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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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苗家繼簡字第5號
原 告 劉勇蔣



被 告 劉德財

劉明進

劉保能

劉庭余


劉明哲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詹益好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劉明哲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詹益好於民國111年10月17日死亡 ,被告劉德財為被繼承人配偶,原告及被告劉明進劉保能 、劉庭余為被繼承人之子女、被告劉明哲為被繼承人長子劉 旭豐(於90年10月6日死亡)之子,兩造均為繼承人,應繼 分如附表二所示。又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 產,並無法律規定不得分割,亦無遺囑或契約約定不得分割 之情形,惟因被告劉明哲不知去向,兩造無法就遺產分割達 成協議,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本於遺產分割請 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分割被繼承人之遺產,由兩造按應繼



分比例分配之。並聲明:被繼承人之遺產請予以分割。二、被告答辯:
(一)被告劉德財劉明進劉保能、劉庭余:同意原告主張。(二)被告劉明哲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 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配偶有相互繼 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1138 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 人平均。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 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有數人 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 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亦有明文。(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詹益好於111年10月17日死亡,留有如 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均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應繼分 如附表二所示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為證,且為到庭 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三)按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命為以原物 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 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 有物分割之規定,此觀同法第830條第2項規定自明。就如 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無不分 割之約定,兩造既不能協議分割,原告請求裁判分割以消 滅該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即無不合。關於分割方法部分 ,本院審酌被繼承人如附表一編號1、13所示之遺產,金 額甚少,予以細分幾無實益,爰均分配與被繼承人配偶即 被告劉德財;其餘遺產因均屬金錢債權,給付內容係可分 ,故原告請求以原物分配,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 比例分割取得,自屬公平適當,而為可採。爰判決如主文 第1項所示。
四、遺產分割之訴,本質上並無訟爭性,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 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 不然,本院認為訴訟費用由敗訴當事人負擔,顯失公平,而 應由兩造依其應繼分之比例換算之結果分擔,較為公允,爰 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 、第85條第1 項本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附表一
編號 財產所在或名稱 核定範圍及價額(新臺幣) 分割方法 1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公館分行存款 1元及所生孳息 由被告劉德財單獨取得 2 中華郵政公司卓蘭郵局存款 2,129元及所生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3 苗栗縣卓蘭鎮農會信用部存款00000000000000 18,783元及所生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4 苗栗縣卓蘭鎮農會信用部存款00000000000000 900,000元及所生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5 苗栗縣卓蘭鎮農會信用部存款00000000000000 500,000元及所生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6 苗栗縣卓蘭鎮農會信用部存款00000000000000 319,000元及所生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7 苗栗縣卓蘭鎮農會信用部存款00000000000000 270,000元及所生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8 苗栗縣卓蘭鎮農會信用部存款00000000000000 50,000元及所生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9 苗栗縣卓蘭鎮農會信用部存款00000000000000 640,000元及所生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10 苗栗縣卓蘭鎮農會信用部存款00000000000000 42,000元及所生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11 苗栗縣卓蘭鎮農會信用部存款00000000000000 100,000元及所生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12 苗栗縣卓蘭鎮農會信用部存款00000000000000 100,000元及所生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13 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 91元 由被告劉德財單獨取得
附表二:
姓名 應繼分比例 劉勇蔣 1/6 劉德財 1/6 劉明進 1/6 劉保能 1/6 劉庭余 1/6 劉明哲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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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