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臨時董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2年度,2號
MLDV,112,法,2,2023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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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法字第2號
聲 請 人 教育部
法定代理人 潘文忠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臺灣省苗栗縣私立大成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林桂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臨時董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如附表所示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臺灣省苗栗縣私立大成高級中學之臨時董事,代行董事職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依相對人捐助章程第7條所定董事會之董事 總額為9人,惟相對人之第21屆董事范育翔黃沛峰、陳双 華及林怡甫等4人,業於民國111年7月18日辭職,造成董事 人數僅餘5人而未達捐助章程所定董事總額之三分之二(即6 名),無法召開董事會議作成董事補選等重要事項之決議, 致該法人及所設學校有受損害之虞,另其餘董事任期亦將於 112年3月17日屆滿。為此,爰依私立學校法(下稱私校法)第 28條規定,於召開私立學校諮詢會議後,聲請本院選任臨時 董事1至4人以代行補選董事職權等語。
二、相對人經於本院通知後,未具狀陳述任何意見。三、按董事因人數不足無法召開董事會議,致學校法人有受損害 之虞,法人主管機關應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聲請法 院選任臨時董事代行其職權;董事會之決議,應有董事總額 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 事項之決議,應有董事總額3 分之2 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 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一、董事之改選、補選。二、董 事長之選舉、改選、補選。…前項但書各款重要事項之決議 ,經召開3 次會議均因出席之董事未達3 分之2 而流會,於 第4 次會議如出席之董事仍未達董事總額3 分之2 且已達2 分之1 ,得以實際出席董事開會,並以董事總額過半數決議 之。前二項董事總額,依捐助章程之規定。但董事死亡、辭 職、經法院裁定假處分而不得行使職權或依法停職、解職者 ,應予扣除(第3 項),私校法第28條、第32條分別定有明 文。另本法第28條所稱董事因人數不足無法召開董事會議, 指董事總額依本法第32條第3 項規定計算後,未達捐助章程



所定董事總額3分之2 ,無法召開董事會議作成重要事項之 決議,私校法施行細則第23條亦有明文,而該條修正理由為 「界定本法第28條所稱董事因人數不足無法召開董事會議之 情形。鑒於董事缺額如致未能召開重要事項會議,亦未能為 重要事項之決議,以致學校法人有受損害之虞,學校法人應 即得聲請法院選任董事,至若俟缺額至2 分之1 董事會無法 為一般決議之情形,方聲請法院選任之,恐已使學校法人遭 受相當損害,爰為本條規定」等語。經查:
㈠、相對人捐助章程第7條所定董事會之董事總額為9人,然相對 人之第21屆董事范育翔黃沛峰陳双華林怡甫等4人, 業於111年7月18日辭職,致董事人數僅餘5人而未達捐助章 程所定董事總額之三分之二(即6名),其餘董事任期亦將於1 12年3月17日屆滿等情,有卷附相對人第21屆董事名冊、辭 職書、請辭函及捐助章程等件可參(見院卷第43、51至59頁 )。基此,足見相對人確有因董事人數不足而無法召開董事 會針對改、補選董事等重要事項進行決議之事實無疑。故聲 請人為相對人之主管機關,依私校法第28條規定聲請本院選 任臨時董事,自屬有據。
㈡、其次,參諸相對人捐助章程第7條第3項固規定:「董事需認同 本法人設立目的及辦學理念。除當然董事外,董事候選人並 需具備下列資格之一:⒈熱心教育事業並具備貢獻之國內外人 士。⒉本校傑出之校友。」等內容,然參酌相對人甫因  財務狀況影響正常營運、積欠教師薪資等事由而經主管機關 即聲請人認列為專案輔導學校,並依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退場條例第13條第1項給予改善期限2年。故相對人目前所需 董事之專長,應包括教育、法律、會計背景之人,方能全面 處理相對人目前所需面對之重要事務。又審酌本件聲請人所 提出之建議名單,其中如附表所示3人之學經歷、專長堪認 足以勝任上開需求,並經渠等3人分別出具同意書表明有意 擔任臨時董事職務(見院卷第65至67頁),且卷內亦未見渠等 有何私校法第20條所定董事消極資格存在;另經本院通知相 對人針對上開臨時董事人選限期陳述意見或另行提供臨時董 事人選之建議名單到院後,迄均未見相對人遵期陳報。依此 ,爰依職權選任附表所示之3人為相對人臨時董事,代行相 對人董事職權。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附表:
編號 姓名 學歷 現職 專長 1 郭介恒 美國杜蘭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 中國文化大學教授 行政救濟法、租稅法、國貿法 2 顏信輝 台灣大學會計學系博士 淡江大學專任教授 會計實務、審計實務、財務會計準則、行為會計等 3 胡茹萍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工業教育博士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教育學系教授 教育法律、私立學校法、技術及職業教育政策、職業繼續教育及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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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