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2年度,418號
MLDV,112,司繼,418,2023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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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418號
聲 請 人 游麗晴



羅梓

上 二 人之
法定代理人 游卓憲


劉于榕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游忠藤於民國112年1月28日死 亡,最後住所設苗栗縣○○鄉○○村00鄰○○路00號,聲請人為被 繼承人之繼承人,現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 語,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 鑑證明等件為證。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 38條定有明文。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 承權時,始得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76 條第5項亦定有明文。再按拋棄繼承為不合法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3項亦有明文。三、經查:
(一)被繼承人確於112年1月28日死亡,聲請人游麗晴為被繼承 人之曾孫女等情,有聲請人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被繼承人 之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考。又被繼承人之子 女游準昌、游淑玲游準相游淑梅、孫子女黃上蓉、黃 上權、游言實、游妙昕、謝謦蔚、游卓憲雖已就被繼承人 之遺產聲請拋棄繼承權,並經本院分別以112年度司繼字 第185號、第418號准予備查在案,惟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



繼承人中親等較近之孫游千鋒、外孫女邱馨蓉至今未向本 院聲請拋棄繼承權,是屬親等較遠之繼承人即聲請人游麗 晴之繼承權顯尚未發生無疑。是聲請人游麗晴自無拋棄繼 承之權利可言,故其所為本件拋棄繼承之聲請,自有未合 ,應予駁回。
(二)另聲請人羅梓岑主張其為被繼承人之孫游卓憲之女,即為 被繼承人之曾孫女等情,惟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羅梓 岑之最新戶籍謄本,其上僅有登記母親姓名為羅淑儀,未 經生父認領,是聲請人羅梓岑在法律上並非游卓憲之女, 聲請人羅梓岑非被繼承人之繼承人乙節,應可認定。從而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聲請人羅梓岑既非被繼承人之繼 承人,其聲請拋棄繼承權,即屬無據,亦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32條第3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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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