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2年度,186號
MLDV,112,司繼,186,2023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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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家事事件法第3條 第4項第9款、第74條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 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 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 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亦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因非財產 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此項費用,關係 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 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劉金珠選任遺產管理人,未據 繳納聲請程序費用,經本院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次日起14日 內補繳新臺幣1,000元,該通知已於112年3月14日送達聲請 人,有本院112年3月9日苗院雅家家三112司繼186字第06933 號通知書暨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惟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 ,此亦有本院家事查詢單及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揆諸上開 規定,本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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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