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597號
MLDV,112,司促,3597,20230530,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597號
債 權 人 旭擎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為祥
債 務 人 金椿茶油工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有倫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45,750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1/1頁


參考資料
金椿茶油工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機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