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563號
MLDV,112,司促,3563,2023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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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56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債 務 人 徐彩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5,90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徐彩真於民國99年10月2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2年05月1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
息3719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
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
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
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
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
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
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
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
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
,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
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
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
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緣相對
徐彩真於民國109年01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2年3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2年05月10日止未受償之利息645
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30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
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
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
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
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
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
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
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
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356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8322元 徐彩真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2年05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00% 002 新臺幣62922元 徐彩真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2年05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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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