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153號
MLDV,112,司促,3153,20230512,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15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鄭國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7,03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鄭國楨於民國99年07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
0元,約定自民國99年07月14日起至民國112年02月14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99採固定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
5月10日止累計33,868元正未給付,其中24,700元為本金;9
,16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二)債務人鄭國楨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
: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5月10日止累計3,163元
正未給付,其中2,375元為消費款;788元為循環利息;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
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
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
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
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315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700元 鄭國楨 自民國112年05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99%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375元 鄭國楨 自民國112年05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