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971號
MLDV,112,司促,2971,20230508,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971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陳誌豪
債 務 人 王輝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0,486元,及自民國
112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02計算之利
息,暨期前循環利息756元、違約金200元,並賠償程序費用
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