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964號
MLDV,112,司促,2964,20230508,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96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翁銘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10,62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翁銘佑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366,1
26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24日起至民國118年11月24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47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
年05月04日止累計370,320元正未給付,其中360,436元為本
金;9,384元為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翁銘佑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向
債權人借款3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24日起至民國
118年11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47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民國112年05月04日止累計340,305元正未給付,其中
327,419元為本金;11,593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
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
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
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296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60436元 翁銘佑 自民國112年05月0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47%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27419元 翁銘佑 自民國112年05月0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47%計算之利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