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51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代 理 人 廖仁隆
債 務 人 溫振凱
溫紹青
蔡瑞琴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8日所為之支
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債務人溫紹青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