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371號
MLDV,112,司促,2371,2023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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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371號
債 權 人 韓忠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俊傑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書狀內宜 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 、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 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1 1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 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狀之當事人欄並未記載債務人之年籍資料 ,致本院無從確認債務人之當事人能力,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4月12日通知其於文到5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此項通知於同年4月19日寄存於蘇澳派出所,並於同年4月29 日生送達效力,惟其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收文 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其支付命令之聲請難認合 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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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