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740號
MLDV,111,補,740,20230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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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4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雲泰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為民法第1151條所明定。而同法第1164條所定
之遺產分割,乃以整個遺產為一體,以廢止或消滅對於該整
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
割為對象,故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除法律另
有規定或繼承人另有契約訂定外,無容於遺產分割時,仍就
特定遺產維持公同共有之餘地(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第2457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遺產,僅列被
繼承人葉步福所遺如附表所示土地、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
)為分割標的,惟經本院依職權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
局(下稱國稅局苗栗分局)函調被繼承人葉步福之遺產資料
,依國稅局苗栗分局函覆之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載,葉步福
之遺產除系爭房地外,尚有其他遺產,揆諸上開說明,原告
應將該等遺產追加為分割之標的,並具狀更正訴之聲明暨起
訴狀之附表。
二、提出更正後訴之聲明暨附表之民事起訴補正狀,並依全體被
告之人數提出民事起訴補正狀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附表:
編號 請求分割之標的(苗栗縣苗栗市嘉福段) 1 585地號土地 2 652建號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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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