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苗簡字第5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宥霖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軍偵字第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宥霖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證據部分並補充「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作為證據。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林宥霖與告訴人陳靖晅 間有感情糾紛,未能控制自己情緒,而犯本案恐嚇犯行,所 為確有不慎;衡其犯案之動機、目的,其以傳送訊息之方式 向告訴人恫嚇之犯罪手段,及使告訴人精神上產生恐懼之程 度;兼衡被告前無犯罪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可佐(見本院卷第15頁),暨被告犯罪後坦承客觀犯行 ,否認主觀犯意,未與告訴人和解之態度,及其智識程度、 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折算之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張亞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葉靜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軍偵字第1號
被 告 林宥霖 女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鎮○○路000巷0號 居苗栗縣○○鎮○○路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宥霖與陳靖晅為前同性伴侶關係,詎林宥霖因向陳靖晅要 求復合遭拒,竟於民國111年8月22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 基於恐嚇之犯意,以傳送訊息之方式向陳靖晅恫稱:「明天 我若沒有看到妳的回應跟錢,自x影片先來一段,叫熊收好 喔,很精彩」、「您的副本正在製作中」、「請獨立自主喔 ,時間拖越久,我玩的東西越多」、「是妳作賤妳自己再來 酸我別逼我曝光妳」等語,以此加害名譽之方式致陳靖晅心 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陳靖晅訴由澎湖憲兵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林宥霖雖坦承有傳送上開訊息予告訴人陳靖晅之事 實,辯稱:我並沒有告訴人的自慰影片,只是情緒失控要告 訴人出來面對我,告訴人有跟我說過她曾經拍過性愛照片等 語,惟被告既明知有告訴人之性愛影片存在,且該私密照片 曾經外流,仍以此恐嚇告訴人,其恐嚇之主觀犯意甚明,並 有證人即告訴人陳靖晅於警詢之指訴、被告與告訴人之對話 紀錄截圖在卷可稽,被告上開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 足採信,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罪嫌。至告訴暨報告意 旨雖認被告於對話紀錄中提到要求告訴人返還新臺幣13萬5, 000元借款,尚涉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嫌。惟 自雙方對話紀錄觀之,被告曾傳送:「封鎖完記得還錢!不 然你們連上已經知道了,很丟臉」、「喔對,還有那20萬的 信貸,畢竟我也有花,我收妳10萬就好,我不想每個月在那 邊等妳匯錢,妳也不想跟我有瓜葛,就記得想辦法吐出來」 、「總數是13萬5,感謝老闆」、「妳身上 全家 上上下下 我花超過百萬,估計妳也還不出來我也不屑要」等內容訊息 予告訴人,告訴人並未否認有上開債務之存在,僅回覆:「 差一萬轉不了,你現在方便去ATM直接領嗎」、「無卡會有 時效領」、「單次ATM只能三萬,我網銀最多十萬,最後一 萬我也想辦法給你了」等語,則雙方於交往期間是否有債務 關係,亦不無可能,縱其措辭不當而令告訴人感到不快,惟
被告仍係居於債權人之地位占有以清償為目的之借款債權, 誠屬正當、合法之權利行使,難謂有何不法所有意圖可言, 是其所為,尚與刑法恐嚇取財罪之構成要件有別。惟此部分 如成立犯罪,與前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恐嚇犯行為實質上 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9 日 檢察官 張 亞 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