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苗交簡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POLVORIDO OLYMPIO NAVAL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
度偵字第33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POLVORIDO OLYMPIO NAVAL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於證據部分補充: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本件係初犯不能安全駕駛案件之情形,被告知悉 酒精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行車對一般往來之 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仍用酒類,嗣後駕駛 微型電動二輪車於道路上行駛,漠視公權力及往來人車生命 、身體、財產安全,且酒後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 升0.49毫克,對交通安全危害非輕,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 之態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原因、酒後行車之時間、地點 ,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五、本案經檢察官邱舒虹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雪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3396號
被 告 POLVORIDO OLYMPIO NAVAL(中文名:奧林比 ,菲律賓籍) 男 36歲(民國75【西元1986】 年7月15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苗栗縣○ ○鎮○○里○○路000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苗栗縣頭 份市○○路000巷00號5樓A室 護照號碼:M0000000M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POLVORIDO OLYMPIO NAVAL(中文名:奧林比)於民國112年3 月17日晚上11時至翌日凌晨0時30分許,在苗栗縣竹南鎮友人 家中飲用啤酒2瓶、白蘭地酒1小杯,於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 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際,仍於112年3月18日凌晨3時許, 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上路 ,欲返回苗栗縣頭份市宿舍。嗣於同日凌晨3時58分許,途 經苗栗縣竹南鎮公園路與公園一街路口,因行車搖擺不定而 為警攔查,發現其身體散發濃厚酒氣,遂對POLVORIDO OLYM PIO NAVAL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於同日凌晨4時4分許,測
得其吐氣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49毫克,而查獲上情。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㈠被告POLVORIDO OLYMPIO NAVAL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 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 定合格證書影本(儀器器號:A181021)、外僑居留資料查詢 明細列印及苗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6 日 檢察官 邱舒虹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歐維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