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苗交簡字第2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永發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字
第43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112年度交訴字第
17號),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判決如下:
主 文
孫永發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 書之記載(如附件),證據部分並補充「被告孫永發於本院 準備程序之自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作為 證據。
二、被告固有起訴書犯罪事實一所載之前案科刑與執行情形,但 檢察官就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事項,並未具體 指出證明之方法,參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 決意旨,僅將被告之前科紀錄列入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 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由,爰不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圖一時之僥倖,罔顧 他人寶貴生命安全,肇事後未留在現場為必要救護,反棄受 傷之被害人於不顧,對被害人及社會治安所生危害之程度非 輕;惟念及被告犯後於偵查時坦承犯行,就過失傷害部分亦 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參苗栗縣頭份市調解委員會111年民調 字第0534號調解書、聲請撤回告訴狀,見調偵卷第11頁至第 13頁);並衡酌被告之素行(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見本院苗交簡卷第11頁至第12頁)、智識程度、生活經 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折算之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莊佳瑋、張亞筑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昭銘到庭 執行職務。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葉靜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調偵字第431號
被 告 孫永發 男 6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市○○街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孫永發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 苗交簡字第1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9年5 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孫永發於111年7月17日上午9時11 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苗栗縣頭 份市中山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 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之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竟疏未注意及此,在上開路段與信義路口處,貿然停車撿 拾自口袋掉出之現金,使同向後方由韓婉如所騎乘之車牌號 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閃避不及因而發生碰撞,致韓婉 如受有左肩挫傷、右膝挫傷血腫、雙小腿挫傷擦傷等傷害( 涉嫌過失傷害部分,業經韓婉如撤回告訴,另為不起訴處分 )。詎孫永發肇事後,竟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未停留在現場 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亦未報警處理,逕自騎乘上開機 車離開。
二、案經韓婉如訴由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孫永發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韓婉如 指訴情節相符,並有重光醫院乙種診斷書、苗栗縣警察局頭 份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車 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所附現
場照片以及路口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共7張、苗栗縣頭份市調 解委員會調解書1份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肇事逃逸罪嫌 。又被告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 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檢察官 莊 佳 瑋
檢察官 張 亞 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