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2年度,59號
MLDM,112,簡附民,59,2023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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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59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夏榮生
訴訟代理人 陳正倫
被 告 張永興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苗簡字第397號違反森林法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瀅婷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魏美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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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