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贈與契約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15號
HLDV,112,訴,115,2023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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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5號
112年度救字第24號
原 告 林玉花
訴訟代理人 王泰翔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吳愛珍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贈與契約事件及訴訟救助之聲請,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當事人適格之欠缺及被告之實際住居所地址,逾期即駁回其訴及訴訟救助之聲請。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 ,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 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住所 或居所;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蔡○○生前於宴客時,曾以口頭向部 落村民表示自己死亡後,欲將其所有花蓮縣○○鄉○○○段000○0 00地號土地及同段00建號房屋、○○段0000、0000、0000地號 土地贈與原告,並獲原告應允,而成立死因贈與契約,現蔡 ○○已死亡,其繼承人應履行上項贈與契約,乃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請訴訟救助等語。經查,蔡○○固與被告吳愛珍有配偶 關係,惟其出生別為四男,則除被告吳愛珍外,是否尚有其 他繼承人,則非無疑,本件訴訟標的對於全體共同繼承人必 須合一確定,依原告於訴狀內之記載未提出繼承系統表,即 有當事人不適格之虞情形,其訴訟要件恐有欠缺。爰依前開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被繼承人蔡金勝之 正確繼承系統表及陳報全體繼承人姓名、年籍資料(包括被 告之實際住居所地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及訴 訟救助之聲請。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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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