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309號
HLDV,112,司促,2309,2023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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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309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吳銘山
債 務 人 林紹瑋王紹偉王秀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490元,及自民國9
8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暨
自98年4月29日起至98年10月2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
,自98年10月29日起至99年1月2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4計
算之違約金,惟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期為限,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
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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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