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279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 務 人 白珍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5,235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
本金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及截止日 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及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38元 自民國112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 同利息起算日及截止日 按日加計萬分之五 002 新臺幣1,080元 自民國112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003 新臺幣735元 004 新臺幣748元 005 新臺幣1,650元 006 新臺幣805元 007 新臺幣1,680元 008 新臺幣1,650元 009 新臺幣1,026元 010 新臺幣1,064元 011 新臺幣2,176元 012 新臺幣1,216元 013 新臺幣1,980元 014 新臺幣989元 015 新臺幣972元 016 新臺幣1,269元 017 新臺幣2,162元 018 新臺幣1,155元 019 新臺幣1,014元 020 新臺幣1,905元 021 新臺幣1,805元 022 新臺幣4,320元 023 新臺幣1,711元 024 新臺幣1,178元 025 新臺幣1,888元 026 新臺幣1,040元 027 新臺幣1,170元 028 新臺幣1,824元 029 新臺幣1,035元 030 新臺幣67元 031 新臺幣275元 032 新臺幣408元 033 新臺幣595元 034 新臺幣364元 035 新臺幣8,284元 036 新臺幣1,482元 037 新臺幣275元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
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