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247號
HLDV,112,司促,2247,2023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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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24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白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2,767元,及其中50
,000元自民國112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
計算之利息,惟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最高以270日為止,自逾
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
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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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