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135號
HLDV,112,司促,2135,2023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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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13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簡永順

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66,850元,及
自民國111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
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56,609元,及自111年12月1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
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483,472元,及自111年12月1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65計算之利息,暨自1
12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
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
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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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