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947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代 理 人 吳順龍律師
債 務 人 陳凱華即劉遏之繼承人
陳連進即劉遏之繼承人
陳秀英即劉遏之繼承人
陳秀蘭即劉遏之繼承人
一、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遏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6,890元,及其中24,300元自
民國112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暨自112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照欠額加
收千分之5違約金,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額百分之30為
限。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遏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
連帶給付9,694元,及其中7,776元自112年5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5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照欠額加收千分之5違約金,逾
期違約金最高以欠額百分之30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
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