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40號
上訴人鍾玉英之
承受訴訟人 陳冠宇
陳伶雯
陳佳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張照堂律師
湯文章律師
複代理人 劉昆鑫律師
被上訴人 朱金枝
朱自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紀岳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民國112年7月4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陳雅敏
法 官 蔡培元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