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30號上 訴 人 陳秀子 林金順 林金珠 林語涵 林語慧 郭葆謙(即郭定華之繼承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孫裕傑律師視同上訴人 林玉嬌 林金枝 林金享 游林金英 林辰翰 郭得勝(即郭定華之繼承人) 郭葆平(即郭定華之繼承人) 郭葆麟(即郭定華之繼承人)被 上訴 人 張東權即張易宗之繼承人 張蓉姈即張易宗之繼承人 張芸姈即張易宗之繼承人 張鴻鈞即張易宗之繼承人 張秀姈即張易宗之繼承人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燕姈即張易宗之繼承人複 代理 人 王秋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12年6月6日上午10時45分,在在本院民事庭暨國民法官法庭院區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上訴人並請於112年5月15日前提出坐落花蓮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到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可文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