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0年度,30號
HLDV,110,簡上,30,2023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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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30號
上 訴 人 陳秀子
林金順
林金珠
林語涵

林語慧
郭葆謙(即郭定華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孫裕傑律師
視同上訴林玉嬌
林金枝
林金享
游林金英
林辰翰
郭得勝(即郭定華之繼承人)

郭葆平(即郭定華之繼承人)

郭葆麟(即郭定華之繼承人)

被 上訴 人 張東權即張易宗之繼承人

張蓉姈即張易宗之繼承人

張芸姈即張易宗之繼承人

張鴻鈞即張易宗之繼承人

張秀姈即張易宗之繼承人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燕姈即張易宗之繼承人

複 代理 人 王秋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12年6月6日上午10時45分,在在本院民事庭暨國民法官法庭院區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上訴人並請於112年5月15日前提出坐落花蓮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可文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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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