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27號至第131號
原 告 鍾玉秋 (住詳卷)
湯玫芳 (住詳卷)
王慈雅 (住詳卷)
程耀凱 (住詳卷)
陳瑞顗 (住詳卷)
被 告 黃言綸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易字第106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原告鍾玉秋、湯玫芳、王慈雅、程耀凱、陳瑞顗於本院11 2年度易字第106號被告黃言綸被訴竊盜案件審理中,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蔡瑞紅
法 官 黃夢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張亦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