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2年度,17號
HLDM,112,原附民,17,2023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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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吳昌庭
被 告 林郁欣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原金訴字第9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 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高郁茹                  法 官 林思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紫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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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