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妨害性自主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原侵附民字,112年度,5號
HLDM,112,原侵附民,5,202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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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侵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BS000-A111106(地址詳卷)
BS000-A111106之母(地址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顧維政律師
被 告 陳嘉杰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2年度原侵訴字第3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 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高郁茹                  法 官 林思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紫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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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