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原交附民字,112年度,3號
HLDM,112,原交附民,3,20230510,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交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黃允則
送達代收人 詹湧翔
被 告 陽佳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陽佳瑞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黃允則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林思婷                  法 官 高郁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怡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