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2年度,9號
HLDM,112,交附民,9,2023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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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吳明和

被 告 劉瑞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被告劉瑞文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 原告吳明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 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簡廷涓                   法 官 陳佩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呂姿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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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