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共危險等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2年度,20號
HLDM,112,交附民,20,2023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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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連玉婷

被 告 張揚宏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2年度交訴字第3號),經原告附
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本件被告張揚宏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連玉婷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認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粘柏富          法 官 施孟弦
                   法 官 劉孟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丁妤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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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