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鄭儀雄
被 告 張智詮
詠順億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紀芳男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交簡字第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原告鄭儀雄於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5號(原案號:111年 度交易字第140號)被告張智詮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黃夢萱
法 官 蔡瑞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昱瀅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