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偽造文書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1年度,81號
HLDM,111,原附民,81,20230502,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附民字第81號
原 告 花蓮縣萬榮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黃蓮玉
被 告 陳美玲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原訴字第7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原告花蓮縣萬榮儲蓄互助社於本院111年度原訴字第7號被 告陳美玲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蔡瑞紅                   法 官 黃夢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張亦翔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