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3號
原 告 李勝龍
訴訟代理人 黃柏榮律師
被 告 李陳玉珍
李志鵬
李淑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
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
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
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查
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東縣○○鄉○○○段000○000號地
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臺東縣○○鄉○○村000
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請求返還土地部
分,應以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是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1,849,536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5,700元×占
用面積為324.48平方公尺=1,849,536元】;請求遷讓房屋部分,
係以房屋永久之占有回復為訴訟標的,應以系爭房屋之價值即依
臺東縣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現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60
,200元,故訴之聲明第1項總價額核定為1,909,736元【計算式:
60,200+1,849,536=1,909,736 】。至於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相當
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1,909,7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9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