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定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39號
TTDV,112,補,139,2023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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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9號
原 告 蘇仲達
訴訟代理人 黃建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鶉羽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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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