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救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曾英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戴明瑋等11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此 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 ,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 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之主張為真實,及非顯無勝訴之望, 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