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232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曾正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陸萬壹仟壹佰貳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附表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761,127元 98年2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 12% 98年3月28日起至 98年9月27日止 按週年利率1.2%計算 98年9月28日起至 98年12月27日止 按週年利率2.4%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