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113號
債 權 人 鄭敬達
債 務 人 黃誌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